济律协〔2025〕处字第12号


发布时间: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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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大兴,原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山东青大泽汇(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734055。

  被调查人刘大兴律师在2014年至2017年执业期间,为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公司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代理,分多次向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人员支付好处费638,000元。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济南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刘大兴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

  依照《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本会特此公布,公布期限: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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