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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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律师会费收缴工作,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凡接受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下同)均为济南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应向济南市律师协会缴纳团体会费。凡接受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下同)均为济南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应向济南市律师协会缴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第一年考核年度免收团体会费。首次执业的律师前三个考核年度只征收上缴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于每年年度考核前缴纳会费。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缴至济南市律师协会。
第六条 根据地区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情况,济南市律师会费收缴标准为:
市直所和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槐荫区、天桥区、长清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缴纳团体会费15000元,缴纳个人会费2000元。
济阳县、商河县、平阴县、章丘市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缴纳团体会费12000元,缴纳个人会费1500元。
第七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团体会费为15000元,公司律师个人会费和公职律师个人会费为100元。
第八条 律师在济南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间转所的,个人会费由开展年度考核时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缴纳。
律师转往济南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以外的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费应由转所前的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事务所在为律师办理转所手续时应当留存个人会费。
第九条 律师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指将注销执业材料及律师执业证交至济南市司法局的时间)注销执业证的,无需缴纳考核年度会费;上年度12月31日后注销执业证的,需缴纳考核年度会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注销时留存个人会费。
第十条 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拒不缴纳、不足额缴纳、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通报批评;
(三)限制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
(四)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不称职。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统一标准收取,按比例分级分配使用。
收取会费总额的30%上缴省律师协会。
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槐荫区、天桥区、长清区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上缴会费的45%,用于上述各区律师工作。
济阳县、商河县、平阴县、章丘市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上缴会费的60%,用于上述各县(市)律师工作。
第十二条 济南市律师协会为各县(市)区分别设立账务科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确定报账联系人、负责人,并到济南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将律师会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 律师服务工作;
(二) 维护律师权益(包括律师体检、保险等工作);
(三) 救助困难律师;
(四) 律师业务培训交流。
经审查,所提交报销的票据不符合财务报销制度要求或非用于律师工作的,济南市律师协会拒绝报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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