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行业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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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在实习人员管理方面未尽管理职责,出现了实习人员以律师身份执业的违规行为。
二、在承办投诉人委托业务过程中,收取律师费未向委托人开具正式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截止其业务完结和归档之时仍未开具。
三、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济南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应当对本会的投诉调查予以配合,但在接到本会通知后未能向本会提供其收取委托人费用的情况。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6项、第23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被投诉人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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