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2014年度会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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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律协﹝2015﹞3号

 

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

  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南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将我市2014年度律师行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缴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纳会费范围

  团体会费缴纳范围:凡2014年1月1日前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在济南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下同),均应缴纳团体会费。2014年1月1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免交当年度团体会费。

  个人会费缴纳范围:凡2012年1月1日前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在济南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执业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下同),均应按照缴纳标准足额缴纳会费。2012年1月1日后首次取得执业证的律师,只缴纳上交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

  二、缴纳会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我市律师行业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缴纳标准为:

  市直和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体会费为15000元,个人会费为2000元。

  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县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体会费为12000元,个人会费为1500元。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个人会费100元。

  2012年1月1日(包括2012年1月1日)后首次取得执业证的律师,缴纳上交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100元。

  三、缴纳会费方式及时间

  各单位应尽量采取支票、汇款等方式缴纳会费,并且务于2月13日前缴纳完成。

  各单位缴纳会费时需携带2012年1月1日(包括2012年1月1日)后首次取得执业证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缴纳会费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此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时、足额地缴纳会费。会费收取过程中遇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市律协财务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孙晓雯 电话:0531-87028630

  收款单位:济南市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槐荫支行

  开会名称:济南市律师协会

  账 号:1602014400000406

 

  济南市律师协会                    

  2015年1月26日                    

  主题词:律师工作 会费 通知            

  济南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5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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