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在济南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具体事项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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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管理,经研究对外地在济南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做出如下规定:
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需在济南市律师协会网站下载。
2、申请所所在地司法局需向山东省司法厅出具同意该所在济南市拟设立分所的证明文件,并注明该所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
3、申请所所在地司法局需出具拟设分所派驻律师及负责人情况(派驻律师3人),以及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4、申请所需提供拟设分所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商务用房,须3年以上)。
5、申请所需提交拟设分所的纸质申请书三份,申请书内容包括:(1)派驻律师执业的基本情况。(2)办公用房是商务用房还是写字楼并注明具体街道、门牌号码、面积、租期等重要信息。(3)设立分所后的发展远景及规划。(4)拟设立分所所需30万人民币的资金来源情况。
6、申请所需提供拟设分所派驻律师的身份证、执业证复印件。
7、申请所需提供拟设分所的章程。
8、济南市司法局在审批前采取函询、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当地司法局对申请所到济南设立分所的意见;此外要听取申请所的设所情况汇报并核实有关材料;并到拟设所办公场所检查核实。
9、待省司法厅核准设所名称后,申请所需提供拟设分所的材料(1份原件、2份复印件并附有3名派驻律师的1张办证照片),上报省厅。
10、律师所在济南设立分所后,济南市司法局在一年内安排一次跟踪检查,了解律师事务所分所运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
11、本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本规定由济南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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