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面前不容玩笑,这些法律知识你应get到!(之二)


发布时间:

2020-02-06

浏览量:

  截至2020年1月30日24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最新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9692例(四川省累计确诊病例核减1例),现有重症病例1527例,累计死亡病例213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71例,共有疑似病例15238例。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13579人(北京市核减21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4201人,共有102427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28例:香港特别行政区12例,澳门特别行政区7例,台湾地区9例。(来源:信息来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

 

 

  “新冠肺炎”爆发以来,疫情牵动着每一名国人的心,尤其是每日最新确诊的病例数字更是刺激着每个人的神经。虽然我们无法身披白袍,像白衣“逆行者”一样去武汉一线救治病患,但我们每个人也绝不是旁观者,是这场疫情防控的参与者,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特殊时期的政策命令,为打赢这场防疫攻坚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案例提示

  2020年1月27日9时许,济南杆石桥派出所接到公安市中分局指挥中心警情指令:济南市已确诊的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三名密切接触者在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接受隔离期间逃离医院。事情发生后杆石桥派出所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对涉事人员进行训诫,并将警情信息推送槐荫区公安分局,槐荫区公安分局联合相关部门将涉事人员强制送回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接受隔离观察。(来源:济南日报、舜网)

  二、以案说法

  该案例中,三名密切接触者的行为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愤怒,其行为是对自己及他人生命的不尊重,同时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法律法规,及特殊时期的政策命令。在疫情面前,我们有义务服从、执行国家为控制进行的防疫、强制隔离、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拒不配合或进行阻碍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在此,行政业务委员会将涉及的重点法条列出,供小伙伴们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第二款: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三、结语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习近平”(来源:新华社新华网)

 

 

  身为国家公民,在这场疫情防控狙击战的关键时刻,不能随自己的心性任意而为之,我们有义务为抗击疫情配合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检、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让我们大家万众一心,配合控疫,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狙击战!

 

作者简介

 

 

  李珊珊律师,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济南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济南市律师协会行政业务委员会委员。

相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