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发布时间: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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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肆虐,按照“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基本规则,战胜疫情只能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医学专家运用科学知识进行科学决策的指导下,依靠专业医务人员的精湛技术和奉献精神,做出正确的应对与处理。作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人,不给国家添乱就是对国家最大的贡献。但在疫情报道中传递的各种和谐与不和谐的信息时时与法律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断牵动着敏感的神经,尤其是国家疾控中心主任高福院士等人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抢先发表论文而没有将疫情信息向国内公众公开引发强烈质疑,透过疫情产生的种种问题,促使我们反思表象背后的社会关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如何使知识产权发挥对社会的有益价值?怎样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落到实处?怎样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更加完善?这些应该深入思考而没有得到重视的问题在这次疫情中被摆在现实的面前接受深度的拷问,长期以来被各方忽略或者异化了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亟须做出有效的调适,只有回归正确的方向与道路,才能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有效预防危害我们的潜在危险,让知识产权在促进社会创新的同时,造福于人类,造福于国家,造福于民众。

  一、知识产权保护目的需要明确

  我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虽然这一规定确立了《专利法》制定的目的,但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专利保护的目的在实际执行中产生了异化,一是专利权人过于强调自己权利的独占性,使技术的传播受到了一定的局限;二是由于我国《专利法》制定较晚,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际上是借鉴了国外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规定,不可避免地过多强调了对独占权利的保护;三是司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大多都是应权利人要求,在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进行裁判与保护,无法形成主动保护机制;四是专利权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企业,企业的逐利性与专利的独占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专利保护的公共性无法得到保障;五是专利保护的产生来自于十三四世纪西方一些国家的君主为了发展经济授予某些商人或者手工业者在一定的期间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权利,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家为了在商品经济市场上通过自由竞争挫败竞争对手,获得更多的利润,资本家要求将其技术发明作为私有财产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受到保护,以便垄断其技术发明,维持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的优势地位。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被有意或无意的淡化了,专利保护的目的被简单异化成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目的的异化必然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偏向,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使得国家需要相应的技术时,有的人并不是以国家利益为重,置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二、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需要完善

  我国《专利法》确立了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但这两条规定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一是“国家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公共利益目的”、“正当理由”等概念的界定不清楚,在实际执行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处理程序不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强制许可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时限条款缺失,没有规定做出强制许可的时限,不能适应“紧急状态”下的需要;四是司法救济途径不畅。而在“国家紧急状态”、“非常情况”下都是事态紧急刻不容缓的,需要争分夺秒地应对突发的情况,无法按照正常的程序按部就班地处理,为此,应完善《专利法》关于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增设在紧急状态下先实施后许可的规定。

  三、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调整

  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存在巨大缺陷,重论文轻技术,重申请轻应用,重国外轻国内,重诉讼轻合作,使得我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不是知识产权强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9年10月16日发布《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统计,中国专利申请数量继续在全球领先。2018年,中国受理专利申请数量为全球最多,达到创纪录的154万件,占全球总量的46.4%,其数量相当于排名第二位至第十一位申请量之和,而且是连续七年世界第一。这种状况固然可喜,但存在巨大的虚假繁荣现象,由于片面追求专利数量、不当资助专利申请、盲目鼓励申请“荣誉”性专利等错误做法,降低了我国专利的整体质量,浪费了社会资源,误判我国的创新能力,拉低了我国专利转化率、误导我国决策,长此以往,遗患无穷,当真正的风险来临,那些获得专利证书的无用技术缺陷暴露无遗,不能在实际中产生作用,《专利法》不应只是授权法,更应该是专利转化法,是专利技术实用法。

  四、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问题

  药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不同于一般商品,药品权利也区别于普通权利,应以治病救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为最高宗旨。为此,应从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有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发明者利益的同时,照顾普通公众的利益,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2018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该意见首次提出要“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高药品可及性”,并“鼓励专利权人实施自愿许可”,一方面建立立体、全方位的解决机制,使药品知识产权纠纷得到快速有效解决,另一方面对新药产品专利或制造方法的专利给予有效的保护,在突发疫情出现时,能够迅速广泛使用,发挥药品专利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隋洪明,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盈科国际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处理过大量复杂疑难纠纷案件,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有较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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