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资产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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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分所: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有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按照这一规定,现有律师事务所分所务必于2月20日前将资产达到法定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参加2012年度考核时,分所应提供增资后的验资报告。增加的资产须由总所出。
分所变更设立资产,待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市局统一到省厅办理。办理变更手续时各律师事务所分所需提供验资报告和分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
济南市司法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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