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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论坛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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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论坛成功举办

分类:
行业新闻
作者:
来源:
2023/04/27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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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22日,由济南市律师协会联合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论坛在山东济南圆满举办。

  此次论坛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国内知识产权现状分析及相关热点问题为核心,以数据合规、全链条知产法律服务、专利维权、知产价值最大化为抓手,以期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全方位、高质量地发展。

  此次论坛汇集诸多专家学者、行业大咖,并公布了由市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评选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信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

  代理律师:左琦、刘云双(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阿里云公司、西维公司是"hisese.com"域名注册商,向域名注册用户提供DNS解析、域名变更过户等服务。金鑫公司、孙某某系"hisese.com"域名的注册持有人。在该域名网址下设有一网站,通过浏览网站,可以看到该网站中多次使用“海信空调电器售后服务中心”、“海信空调”、“海信”及“Hisense海信”等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域名是注册人在网络中唯一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具有显著的区别功能,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权利相冲突。金鑫公司、孙某某注册的网络域名“hisese.com”以及网站内容突出使用“海信”、“Hisense”,与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认定域名注册商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老板”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代理律师:翟明跃、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杭州老板公司系“老板”商标权人。深圳老板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燃气灶等商品上使用“老板”标识,并将“老板”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杭州老板公司认为深圳老板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深圳老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老板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杭州老板公司主张根据深圳老板公司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交了相关初步证据,而深圳老板公司拒不提供证明其侵权获利的财务账簿资料,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记载的侵权商品销量、侵权持续时间及杭州老板公司年报公布的企业净利润率等信息,确定深圳老板公司侵权获利已超过杭州老板公司主张的数额。法院判令深圳老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

  案例三:“漱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代理律师:许象森、郝晗(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

  “漱玉平民”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字号,“漱玉”“漱玉平民”为注册商标,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漱玉平民”商标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淄博漱玉公司实际经营了9家以“漱玉百姓”命名的线下门店,并开设网店。“漱玉平民”认为其行为破坏了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扰乱了正常销售价格,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经淄博中院、山东省高院两级法院审理,基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及漱玉平民公司及其涉案商标在药品零售行业的知名度,淄博漱玉公司的经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判决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模仿他人知名字号及品牌、使用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的行为,从各级法院均予以了严厉的打击,给予了企业充分的法律保护。

  案例四:新东方雅思真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代理律师:程相慧、王盼盼(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

  新东方公司依法享有雅思真题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销售的专有发行权,经调查发现,淘宝平台上的店铺刘谋城、郑海景销售的该图书为盗版书,印刷质量极差,给新东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了新东方公司的声誉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典型在于法院支持了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是按照原告的损失,大部分法院不按照原告损失计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观故意且涉案店铺销量较大、销售额较高,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且郑海景自认除本案涉案店铺外,其还通过其他店铺销售侵权书籍,属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应当认为其侵权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案例五:《自有后来人》作品改编权侵权纠纷案

  代理律师:滕洪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

  《自有后来人》系沈默君和罗国仕共同创作的红色经典作品。沈默君、罗国仕去世后,山东天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签订《版权代理协议》并对电视剧《红灯记Ⅱ》备案公示。后将电视剧《红灯记Ⅱ》项目转让给济南元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罗国仕继承人与济南元耕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因无法联系到沈默君的继承人,便委托律师刊登公告,告知。沈默君的继承人认为未经协商一致,山东天麦、济南元耕未经其许可拍摄、制作电视剧《红灯记Ⅱ》,侵犯其作品改编权,要求停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政策对红色经典作品传播,具有特殊保护。山东天麦、济南元耕在涉案作品的改编、使用过程中,依法取得合作作品部分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了涉案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山东天麦、济南元耕对涉案作品的改编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明确了在无法联系到全部著作权共有人的情况下,部分共有人应当如何作为才能符合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协商”要件,及合理注意义务内容。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对保障所有著作权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六:“枕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代理律师:冷国锐、于鹏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名为“枕头”“床垫(植物)”“植物颗粒填充垫”“水波纹空调凉垫”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徐某某,得知济南市元气谷睡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元气谷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遂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元气谷公司接到投诉后认为上述专利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和复审无效部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和复审无效部进行远程审理,当庭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作为山东省首件“快速确权”和“行政裁决”联合审理案件,是探索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和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联动审理模式与衔接机制的第一步,“行政确权”和“行政裁决”联合审理是对多方协同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有力探索,极大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效率,有效地促进行政确权与行政裁决的衔接。

  案例七:美盛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代理律师: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

  美盛公司(The Mosaic Company)是世界上最大的高浓度磷肥综合生产商、第二大钾肥生产商。“美盛”商标及独特的商品包装装潢,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经调查发现,2017年以来,被告石家庄冀丰大化肥业有限公司股东、高管与其配偶等关联人员设立、控制青岛美盛云天化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神道滩肥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同对品牌方实施商标侵权及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公司股东相互交叉任职、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明知或应知其控制或管理的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仍然控制或管理公司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其次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利用其个人或家庭成员银行账户收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大量货款,且无证据证明其将收取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并且公司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相互之间或与公司之间存在大量财务往来。公司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八:《血玲珑》剧本杀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代理律师:曲俊晓、刘众丛(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周方舟创作了知名《血玲珑》剧本杀作品,剧汇工作室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小黑帽剧本”等多个微信小程序中擅自销售盗版,累计销量三千余件。同时,案涉店铺还同步销售超过1500种其他盗版剧本杀作品,在其商品详情页中均使用了“工厂级 1:1 复刻”字样作为宣传。本案被告大肆实施盗版,并以侵权为业,主观恶意极高,侵权获利极大。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二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新著作权法生效已近两年,从公开的生效裁判来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著作权案件已有百余件,但均是通过“被告违法所得”、“可参照许可费”的方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本案系首例通过“原告实际损失”确定赔偿基数的著作权案件,丰富了著作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时也是在“剧本杀”领域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且赔偿额最高的案件,对侵权方带来极大震慑。本案生效后,侵权方停运了全部盗版店铺并下架了所有盗版商品,从源头上清除了侵权内容,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九:“铝粉配料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代理律师:董先雨、李亚东(北京市道可特(济南) 律师事务所)

  原告潍坊奥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铝粉配料机”、专利号ZL201310257318.3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山东新德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有6项权利要求,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接料槽这一专利技术特征,不落入权利要求1即原告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对于研发型企业需要明确,专利证书不能等同于专利产品,专利申请质量的欠缺是企业专利权维权拦路虎之一。先发企业在专利申请时加倍注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寻求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撰写,以达到有效维权的目的。

  案例十:“葫芦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代理律师:成洪杰、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系列商品,主张被告福安市卡米拉食品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雅利文食品厂、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乔联百货超市、邱潮昭侵犯了其著作权。但雅利文食品厂不认可侵权产品是其生产,且卡米拉食品有限公司认可是其自作主张在涉案侵权产品上印制了雅利文公司的信息。

  案件焦点为案件被告为本案件另一被告提供证据说明时,是否采用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雅利文食品厂主张卡米拉公司冒用其名称且该说法被卡米拉公司承认,但证据均为雅利文食品厂、卡米拉公司单方陈述,在二者均为案件被诉侵权人且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侵权产品不是雅利文食品厂生产,认定潮州市潮安区雅利文食品厂构成侵权。本案判决结果有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塑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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