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公告:
- 关于转发《关于第十届山东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报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3-11-14
-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11-08
- 关于开展慈心一日捐慈善捐款活动的通知 2023-11-07
- 关于组织2023年度律师健康体检的通知 2023-10-25
- 关于做好律师职业险 人身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2023-08-03
【参政议政】潘杰:关于建立健全新业态群体用工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新冠疫情爆发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灵活用工模式,新业态规模不断扩大,愿意接受灵活用工形式的新业态群体比例不断攀升,互联网平台成为很多人的谋生手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取平台就业这种灵活形式。新增就业机会的同时,新业态平台经济也给劳动法律制度带来挑战,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实践中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是核心争议焦点和难点。从业人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最多,占比50%以上,明显高于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时,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基准保障和安全保障问题较为突出。
(二)新业态的劳动关系难以界定与现行法律、政策滞后的矛盾比较突出。目前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现实困境,就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依据。新业态的‘新’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旧’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法回避,容易出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真空地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境。
(三)新业态劳动争议化解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目前工会主要有单位工会和行业工会,这两种形式的覆盖范围都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新业态就业人员普遍没有工会组织可参加,也没有工会组织可代表他们去维权,他们处于一种“无人管”的状态。这种状态进一步加剧了新业态企业对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侵害。
三、解决办法及建议:
统筹处理好促进新业态经济发展和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推进落实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尊重新业态用工模式市场规律,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入扎实推进新业态就业群体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好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政策优势,探索推进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成立新业态党建联盟,由组织部门派出党建指导员等党务工作者对新业态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进行全过程、不间断指导。
(二)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保障新业态新群体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人才库,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二是提供合同订立及审阅服务,协助新业态从业者审查用工企业或平台提供的合同文本,详细了解企业或平台的运作流程和模式,帮助审查修订与从业人员权利密切相关的合同条款。三是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新业态经济组织的依法用工意识和从业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规范用工管理,强化用工平台的责任意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规范用工企业的用工行为和从业者的职业行为。用工企业或平台作为新业态经济的主要受益者,应当切实增强企业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对不同的用工形式进行分类化、精细化管理。
(四)坚持“双保护”原则,尊重新业态用工模式的市场规律。建立劳动风险事前防范机制,为新业态经济组织和从业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权利保障渠道。坚持“双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新业态用工企业或平台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又要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既要防止劳动关系的泛化,也要防止用工企业为规避经营风险掩盖实际用工的事实。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工会组织的自治、协调、化解纠纷的功能,引导新业态用工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护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搭建用工企业与从业人员平等表达诉求的平台,引导双方依法、理性维权。建立由政府部门、新业态企业及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多元化协同治理机制,强化各方责任,推动新业态用工模式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