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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冬奥,法治同行丨滑雪运动中的风险承担
近日,苏翊鸣、谷爱凌先后为国争得奖牌,取得了我国在这两个项目上的历史最好成绩。两位小将都是首次参加冬奥会,其项目在我国也属于较为新兴的运动项目,有着大批年轻爱好者,相信这两位榜样又会为我国滑雪运动掀起一波新的热潮。
但是,滑雪运动自由和刺激的背后是速度与危险,2013年,体育总局、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公布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其中第二项就是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无论是从大众认知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滑雪都属于高危运动。日常生活中因为滑雪引发的纠纷不断涌现,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看一下在滑雪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相关案例
案例一
王某在A滑雪场滑雪的过程中,照明灯突然爆掉,王某摔倒并致其左大腿股骨干骨折,住院进行手术。其所受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且需要后续治疗。故起诉至法院要求A滑雪场赔偿王某医疗费等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滑雪摔伤系两个原因造成的结果,一个是王某自身的滑雪水平、另一个是A滑雪场的照明设施发生故障,造成王某视线受到影响。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滑雪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运动,对滑雪者的能力水平、经验技巧有很高的要求。A滑雪场的照明设施熄灭,并不必然导致其受伤,其自身的滑雪水平是在滑雪过程中保护自身安全的主要原因。A滑雪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未能保障滑雪设施的完善,其照明设施熄灭是导致原告受伤的次要原因。
案例二
邢某在B公司经营的滑雪场进行滑雪运动,在中级雪道上从上至下呈“之”形快速滑行,郝某在中级雪道上以近乎横向滑雪的方式缓慢滑行,位于邢某的前方位置。在双方滑行过程中,郝某摔倒,其雪板前出,后邢某的雪板与郝某的雪板相撞,邢某向前摔出,致“右肱骨近端骨折,移位明显,有碎块”,后经伤情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邢某认为郝某系初学者,在与其水平明显不符的中级雪道内出发并横向滑雪,B滑雪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允许毫无滑雪经验的郝某在中级滑雪道任意行为,尤其当郝某横向滑行威胁他人安全时、B滑雪公司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制止,医务室工作人员未履行积极的救助义务。两者均应承担起医疗费等相关费用,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其在向下滑行的过程中速度过快,作为后行者应当注意前方雪道情况,控制速度以便及时避让。郝某的行进路线与其他滑雪者的滑行路径明显不同,其横向滑行是导致邢某摔倒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B滑雪公司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但仅对受伤的邢某进行了简单的询问和登记,在邢某明确表达其肩膀一直无法抬起后,医务室的工作人员并未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而是任由邢某自行前往医院。B滑雪公司作为高危险运动场地,除了负有安全提示的义务外,还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履行救助义务,故B滑雪公司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酌定邢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郝某承担60%的责任,B滑雪公司承担20%的责任。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滑雪运动中的危险主要来源于自身、第三者及雪场,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这三种危险来源以及对应的法律知识。
一、自身对危险的把控
主要体现为:滑雪运动本身的风险、在不适宜滑雪的状态下进行滑雪、未按规定穿戴滑雪器具、超越技术水平选择滑道、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等。这些风险点既有可能使自己成为侵权者,给他人带来伤害,更有可能导致自己受伤并需要为自愿行为买单,就像案例1、2中的王某、邢某,都为自己的受伤承担了或主或次的责任。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第三者造成的风险
因第三人造成的风险绝大部分是指滑雪者之间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的碰撞风险。上一点我们提到,如果滑雪者自身对运动行为危险程度没有充分认识,很有可能侵害他人权利。上述案例2中的郝某正是如此,尽管郝某的摔倒位置及摔倒后雪板的滑行状态都是她不能控制的,但从根本上看,其违反滑雪运动的安全规则与常识,在与其滑雪水平明显不符的中级雪道内出发并横向滑雪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最后其也为自己的无知和盲目自信买了单。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1175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雪场设施、管理产生的风险
随着冰雪运动消费需求扩大,很多经营者以投机心理建设雪场,并不足够了解滑雪运动的特点,不能为参与者提供足够安全保障。主要包括不能提供安全的场地设施、不能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人员、没有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没有进行及时的救助。本文两个案例中的经营者都在这几个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因此法院认定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本文中案例提到的情况外,实践中因滑雪场中租赁器械的质量、缆车操作、场地标准等原因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较为常见。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合滑雪运动的特点、风险来源、相关法律知识,我们给各位滑雪爱好者以及滑雪场地经营者提供以下几点提示和建议:
一、滑雪爱好者
(1)充分了解滑雪运动的危险性,遵守场所内的安全须知、警示标识、操作规范,遵守滑雪规则。穿着颜色鲜艳的滑雪服,时刻佩戴护具,充分观察周围环境变化。新手切勿贸然超过自身水平的上限选择雪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还应当在被监护人旁辅助。
(2)老手切勿盲目自信,不在人员密集赛道做危险举动,不在非专业赛道做竞速行为。保持安全距离,控制速度,采取合理避让措施。
(3)在滑雪过程中遭受伤害应及时联系滑雪场工作人员,如因第三方原因受到伤害,应当留下第三方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调取、复制滑雪场录像,必要时报警处理。
二、滑雪场经营者
(1)全面认识滑雪运动特点,充分保障场地安全。滑雪场地的经营者也是滑雪运动的普及者,应当让每一位进入雪场的人都意识到滑雪运动的危险,可采取安全须知、显著标识、循环广播等形式进行安全提示。每日抽查与定期普查相结合,对场地设施进行检修与维护。
(2)提高经营理念,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建设符合标准的优质场地,提供符合标准的滑雪器材,配备足量的巡逻安全员、专业技术指导教练,完善雪场医护模块。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无论是参与者还是雪场经营管理者,都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尽可能的规避风险哦!
看到这里,加之北京冬奥会的感召,想必各位滑雪爱好者已经心潮澎湃了!那就带着主办国的激情豪迈、对滑雪运动的热爱以及我们的温馨小提示,抓住冬天的尾巴,去雪场挥洒热血吧!
作者:张永辉(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