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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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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

分类:
通知公告
作者:
来源:
2021/01/1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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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住房条件,吸引和留住更多优秀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以下简称“人才新政30条”)和《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济组发〔2019〕17号,以下简称“双创19条”)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购房是指在济购买住房,且已办理网签备案。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在人才购房后发放的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补贴对象。本细则补贴对象包括:

  (一)驻济企业就职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

  (二)驻济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三)驻济高校新引进的全球TOP200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四)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市属及各区 (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县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济南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 补贴条件。第三条第 (一)项的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7年5月(含)“人才新政30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下同)在济购买且拥有的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2.购房之日前3年内申请家庭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人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申请人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具有组织部门下达的任命文件,上述人才均需在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申请家庭购房时间需在2019年9月(含)“双创19 条”政策出台以后,且住房网签时间在申请人毕业5年内;

  3.所购住房为申请家庭在济拥有的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4.购房之日前3年内申请家庭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本细则所称申请家庭在济其他住房包括: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通过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时间认定

  第五条 补贴标准。各类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一)A类人才(含在我市承担国家 (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B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50% ,最高100万元;C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50% ,最高70万元;D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50% ,最高40万元。

  购房补贴分3年发放,核准首年发放核准总额的40%,第2年、第3年分别发放核准总额的30%。

  (二)博士、硕士研究生补贴一次性发放,标准分别为 15万元、10万元。

  所购住房产权应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产权可为配偶单独所有或申请家庭成员共有。夫妻双方均符合发放条件的,可分别享受,但享受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第六条 时间认定。购房时间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第四章 补贴申报及审核发放

  第七条 补贴申报。人才购房补贴实行常态化申报。用人单位通过济南人才网(http://rc.jinan.gov.cn/)购房补贴系统注册账户后,申请人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填写个人承诺书、授权书,提交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核实确认以后,提交至单位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八条 审核及公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民政、人社、社保、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系统挂接,通过信息自动比对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婚姻、人才类别、学历学位、社保缴纳、购房网签备案等信息进行查验。申请家庭房产信息,以及其他自动比对不成功的信息进行人工核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每月初,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汇总上月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并在济南人才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D类及以上人才领取第2-3年购房补贴,应于每年9月底前,申请单位对人才就业情况确认后予以发放。在享受购房补贴过程中,人才分类认定调整进阶的,购房补贴标准不再调整。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资金来源。D类及以上人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按照50%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拨付程序。每年10月底前,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下年财政预算。次年初,市财政部门按年度预算的70%预拨各区县市级补贴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后,连同区县级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至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每年11月底前,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当年度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市区分担比例,提出市级需承担的清算资金,汇总后统一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与相关区县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如实申报。申请人应对照补贴申请条件如实申报,所在单位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禁止为非本单位人员申报。

  第十三条 及时报告。公示期满前,申请人发生单位变更或离职离济等情况,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主动申报并提出变更申请,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变更后的区县负责受理审核并安排资金。对于已离济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不予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四条 变更撤销。人才购房补贴领取后,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因特殊情形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后,相关部门再予办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各单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通报有关部门,列入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给予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人才购房补贴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我市其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政策。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核发的租赁住房补贴的,可申请购房补贴,但需扣减已享受金额,同时终止发放未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 1月 1日起实施。《济南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试行)》(济人才办发〔2019〕18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购房补贴有关通告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注释:

  全球TOP200高校,是指参照国际公认的QS、Times Higher Education、USNews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三年评选的全球前200名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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