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下合同签约中的风险分析和法律建议


发布时间:

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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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病毒肺炎”自去年12月在湖北武汉爆发后,疫情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蔓延至全国,并波及海外。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控制疫情扩散,湖北多地采取“封城”措施,全国多省、市、自治区也相继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封路、闭馆、闭市等多种措施以减少人员流动与聚集。

  目前疫情来看,各地防控措施必定还会持续。虽然疫情仍在持续,但各企业复工复产在即,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生活不可能就此完全停滞。那么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下,面对前所未有的严格防控措施,与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务合同应该如何签订呢?依托强大的互联网工具实现线上签约应当成为当下首选的解决方案。

  然而与线下面对面的签约不同,如何保障线上签约的法律效力以及防范相应法律风险就成为签约当事人必须关注的要点。对此本文拟从线上签约方式、现行法律基础依据、签约中法律风险及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线上签约的基本形式

  所谓线上签约,主要是指合同签约各方借助于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技术或工具,在无需见面的情况下,远程实现合同的签字盖章程序,并使所签合同达到与面签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它区别于传统的面对面签约方式。

  根据线上签约的不同,又可将线上签约区分为形式线上签约和实质线上签约。

  1、形式线上签约

  所谓形式线上签约,是指合同签约各方借助于互联网,通过视频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用实时的方式完成合同的签订,签约各方不使用电子签名。形式线上签约除进行实时视频或即时通讯外,各方的签约动作与线下面对面签约相同。简言之就是将面对面的签约搬到网络上完成,其仅是借助视频或即时通讯进行实时签约,其签约方式与线下当面签约并无实质区别。

  2、实质线上签约

  所谓实质线上签约,是指合同签约各方通过使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合同的签约,签约各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实现签约主体的身份认证和合同内容认可,各签约方之间无需直接见面或视频见面确认。该种方式是真正通过互联网随时随地签约,无需见面确认,与传统的当面签约存在本质不同。

  二、线上签约的法律依据

  上述两类线上签约,各有其法律依据,而这也正是两类不同方式的线上签约的区别所在。形式线上签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而实质线上签约的法律依据则主要是《电子签名法》。

  1、形式线上签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上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规定就是合同成立的理论基础,因为“签字或盖章”可以达到实现签约主体的身份认证和协议内容认可的效果。而在形式签约方式中,签约各方通过借助视频方式实现对签约主体的身份认证和协议内容的认可,以达到与当面签署同样的法律效果。

  同时,在证据法范畴,也有完备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形式线上签约,从而保证通过形式线上签约这种方式所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的效力被法律认可。主要法律依据有:《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因此只要注意保存好线上签约时的相关电子数据,并使其形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即可。

  2、实质线上签约的主要法律依据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条“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可以实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样的实现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在实质签约方式中,签约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的效力实现对签约各方主体身份认证和合同内容的认证,以达到与面对面签署时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相同的法律效果。

  三、线上签约适用的场景

  目前形式线上签约因其简单、灵活,不需专门认证机构介入,因此可以被企业或个人广泛采用,它不受任何交易方式和交易场景限制,只要签约各方同意,使用使用电脑甚至是智能手机即可借助相应即时通讯工具实现。

  而实质线上签约,由于受《电子签名法》规范,需要借助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进行事先的认证后,方可在使用,且使用时也必须要借助该认证服务机构实现。因此如果是该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触及的地方或场景,则无法使用。因此实质线上签约方式目前的适用场景有限,主要集中在金融消费领域、互联网服务领域等,如线上股票交易、支付宝相关服务的使用。依托于金融机构、互联网巨头们强大、完善的身份收集确认功能,在其提供的交易服务时使用。

  由上可见虽然实质线上签约便捷、安全,但在目前阶段适用场景较形式线上签约极度受限。因此,本文下述分析和建议主要围绕适用场景更加广泛的形式线上签约方式展开。

  四、形式线上签约过程中风险分析和法律建议

  1、风险分析

  签约各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非都是希望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从而实现签约各方各自的合同目的。但是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前提是所订立的合同首先应当是有效的,其次各方要全面履行合同,一旦有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应能够及时行使合同权利,追究违约方责任或避免自身损失。

  首先,合同效力的风险。

  在形式线上签约方式中,签约各方不是面对面,无法像现场当面一样核对相对方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原件。而核实签约主体的身份,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前提,一旦交易对手或违法分子通过伪造主体身份信息,事先布置签约场景冒充真实的交易对手,则仅通过视频或即时通讯工具来识别的难度较大,极易被欺骗或欺诈。

  即便是交易主体身份正确,不存在欺骗,则也可能发生签字或盖章不规范情形,从而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如一方使用了分(子)公司章、部门章或其他印章代替了公章或合同章;签字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未能在签(盖)骑缝;多页合同中间页发生调错等。

  其次,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进行救济时存在的风险。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这些基本规定,守约方在进行救济时可能主要面临三种风险:(1)是否留存有合同及交易履行过程资料的原件;(2)合同及交易履行过程资料是电子数据文件形式,其保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3)争议解决的管辖地在哪里。

  2、法律建议

  针对形式线上签约可能存在的上述法律风险,在此向拟使用该种签约方式的当事方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1)在计划签约前,先通过视频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要求签约相对方将相关的主体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等提前发送查验,并向交易相对方的正式官方部门进行核实,或借助政府、相关第三方的查询平台进行核实确认,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查验核实,以便保证交易主体身份正确。

  (2)在进行形式线上签约过程中,注意做好几方面工作:首先核实视频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的接入方是否是先前查验核实的交易相对方或授权人;其次签约时对所签约合同内容进行再次确认,尤其是关键内容要逐字确认,确保双方即将签约的合同版本和内容相同,与前期沟通内容相同;再次各签约方对签字盖章的关键动作进行录制截屏或拍照。

  (3)在合同内容中建议增加相应条款,如“鉴于当前疫情特殊时期,签约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采用线上(网络)签约方式,一方签字盖章后,可以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照、扫描、图片、音视频等)传递给对方,各方均认可一旦签署即接受该电子方式合同约束。以电子方式传递给对方后,还应当在3日内将原件以快递方式寄出。”

  (4)疫情当前合同的管辖条款也尤其要重视,务必不能缺少。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选择合适的地点,避免寻求救济时产生管辖障碍。

  五、结语

  疫情当前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认真遵守当地政府针对疫情所采取的相关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造成合同签约障碍的可在缜密审核、规避风险的前提充分利用当今发达的互联网工具实现线上签约,从而保证生产和经济交易持续进行,为早日战胜疫情贡献力量。我们相信疫情终将过去,交易仍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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