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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政府依法防控法律问题研究之一:疫情期间相关设施设备临时征用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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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政府依法防控法律问题研究之一:疫情期间相关设施设备临时征用法律适用

分类: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硬仗
作者:
姜慧
来源:
2020/02/12 20:39
浏览量

  最近,新型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省市疫情防控物资极度紧缺。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因防控需要,紧急征用了一批口罩,却一石激起千层浪,大理市卫健党工委书记、市卫健局局长杨砚池因此被免职,大理市工信和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方虎也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行政征用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拥有强制实施的权力,无需取得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那么,大理市卫生健康局的征用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我们借这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看我国法律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

  一、疫情中,行政征用的主体及征用对象

  2020年2月2日,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向一企业做出《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大市卫征【2020】1-61号文件,内容为:“经大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由顺丰物流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的9件口罩(详见附件),依法实施应急征用。”“你单位应当在收到补偿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应急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后查明,该批物资系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企业采购用于重庆市疫情防控的紧急物资。

  关于本次疫情中适用行政征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根据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2013年6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征用的主体根据征用区域来划分,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临时征用,权力机关为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仅在本行政区域内享有临时征用的权力。

  关于行政征用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征用对象包含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则规定,临时征用的范围仅限于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的口罩应属于其他物资,是否可以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不一。法律冲突时,如果同属于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规定,一般条款,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那么根据此原则,我们认为,应适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即口罩不在可征用物资之列。

  综上,从本次征用区域来看,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的口罩已经进入顺丰物流系统,属于运输过程中的快递,属于跨省、自治区的流通物资,大理市卫生健康局无权做出本次征用决定。从征用的对象来看,口罩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可调用的储备物资,也不属于可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因此,本次行政征用,无论从征用主体还是征用对象来看,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私权利的一种合法侵害,而本次疫情,重庆市比大理市严重的多,如果对这种无法律依据的“征用”现象放任,必然导致对公共利益的更大侵害。

  在今年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医用防护服、N95口罩等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由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

  二、疫情期间,行政征用的补偿

  当私权利为公共利益让步时,我国又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对私权利的补偿的呢。按照法律规定,因紧急需要而征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 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在征用过程中,补偿首先应返还征用物品,且政府也应当根据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耗情况,给予其相应的折旧或损耗补偿。对于房屋,则应当根据本地同区位、同类型房屋的出租情况给予租金补偿。如果征用的对象毁损的,则应给予补偿。可见,我国法律在优先确保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对私权利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是补偿的具体程序及方式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疫情面前,知法守法,依法防控,就是最好的抗疫。

 

作者简介

 

 

  姜慧律师,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非诉中心副主任,济南市律师协会重组与并购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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