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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面前不容玩笑,这些法律知识你应get到!(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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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面前不容玩笑,这些法律知识你应get到!(之三)

分类: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硬仗
作者:
八届市律协行政业务委员会 李珊珊
来源:
2020/02/09 15:46
浏览量

  随着国家防疫控疫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广大市民响应政府号召,开启了“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深闺生活,购买物品准备“过冬”。此时,口罩、消杀用品、水果蔬菜、肉食等消毒防护及日常生活用品成为了市场上的“紧俏货”,有的甚至卖出“天价”。但防疫期间,正当消费权益不能没有保障,维持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稳定也是打好抗“疫”战争的重要环节。

  一、案例提示

  1.天价口罩

  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天价白菜

  2020年1月27日,针对网友曝光的郑州市北二七路大商超市及世纪联华橄榄城店的白菜价格暴涨现象,二七区市场监管局已对二七路大商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并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大河报)

 

 

  二、以案说法

  大家发现消毒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突然坐上“火箭”,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就是近期发生的,并且相关商家也都受到了行政处罚。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恶意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借机发“国难财”,是害人害己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扰乱市场经营,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此,行政业务委员会将涉及的重点法条列出,供小伙伴们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结语

  行政业务委员会提醒您,恶意操纵市场价格不可取,害人害己,误国误民;尤其在目前的非常时期,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嫌违法,需要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而作为每一位消费者,在这防疫的重要关头,盲目抢购囤积货物亦不可取,尤其是消杀和防护用品的囤积,会影响一线广大医护工作者的使用,导致医疗物资短缺。建议小伙伴们理性购物,切勿盲目跟风,同时也为保障疫区物资得到及时供应默默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文仅供普法知识交流学习)

 

 

  作者:李珊珊,济南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济南市律师协会行政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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