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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过户纠纷事宜案例
赵某与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过户纠纷案
一、当事人名称
原告:赵某
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
二、基本案情
2007年7月21日,某拍卖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拍卖公告》,称受某法院的委托,公开拍卖位于某市经济开发区的两宗土地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赵某通过拍卖程序竞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某法院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为赵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
某市国土资源局以土地存在(1)未完成投资总额的25%;(2)闲置两年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土地使用权;(3)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重大瑕疵为由,拒绝为赵某办理过户手续。
赵某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土地过户纠纷事宜法律事宜,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认为:(1)某市国土资源局拒绝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及相关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某市国土资源局对相关法律条文断章取义,其拒绝办证的理由不成立;(3)请求某法院责令某市国土资源局立即为赵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多次前往某市相关部门了解落实具体情况,并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最终出具法律意见,请求某法院依法责令某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法院责令某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四、律师评析
首先,某市国土资源局拒绝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某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某市国土资源局必须办理,并不得对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即便是其认为法院处理不当,亦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其次,某市国土资源局对相关法律条文断章取义,其拒绝办证的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土地仅限于土地的正常交易,其立法本意是防止土地投机,而并非本案涉及的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处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土地闲置费的收取以及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特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而非本案所涉的位于开发区的国有出让土地。
我们也可以看出另一个引人思考的现象,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思想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执行难”作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难题,正在严重阻碍着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也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到本案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性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且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处理的土地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要以实际行动维护法院司法、执法的公信力,在程序、实体两个层面,充分尊重和支持司法机关的司法、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