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7月1日施行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

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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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6月30日讯 记者王斗斗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动物致人损害,这些侵权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正在逐年增多。据统计,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万件,2008年高达99.2万件。

 

  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集大成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其内容与每个公民利益息息相关。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网络上不时爆出的“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造成的伤害,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仅包括网络侵权责任,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悉,为保证人民法院统一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轮训一遍。 >> 相关报道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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