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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友斌-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券发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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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友斌-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券发行案

分类:
(非诉)案件材料
作者:
来源:
2013/11/12 14:36
浏览量

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券发行案

一、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最初成立于1996年4月。1997年10月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字[1997]69号文批准,济南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更名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同年11月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1999年至2000年,经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公司经过两次增资,将财政划拨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和资本公积金转增为公司实收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亿元人民币。2008年6月,经济南市国资委批准,公司再次将资本公积金转增为实收资本,现注册资本为70亿元人民币,济南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市政府委托,收缴、筹措、管理和使用城建资金,承担城建项目投资、管理、开发经营和项目预算审查、监督拨款,检查监督及国有资产管理、房地开发、咨询服务。
2010年5月27日,发行人董事会召开第2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同意发行人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发行总额度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债券,并同意于债券发行后向经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申请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发行人出资人济南市国资委于2010年6月13日以《关于同意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010年企业债券的批复》(济国资产权[2010]22号)批准发行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本期债券筹集资金人民币18亿元,其中14.4亿元将用于燕山文博片区B地块姚家村安置房项目、燕山新区中心区茂陵三号路建设项目、奥体中心东地块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3.6亿元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二、律师参与的案件过程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后,审查了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协议、相关授权与批准,以及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包括发行人的净资产、发行人的累积债券及余额、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的合法经营情况等资料,并听取了各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在此基础上制作了法律意见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部分、参与了债券发行的相关一系列工作,为发行人债券的成功发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审查发行人是否取得了本期债券发行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包括发行人是否通过了董事会决议;发行人是否取得了其出资人济南市国资委的批准等。
2、审查发行人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3、审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实质条件。包括发行人的净资产、发行人累积债券及余额、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行债券的期限和利率、发行人的合法经营情况等。
4、审查发行人是否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发行进行信用评级。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信用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5、审查发行人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并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将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承销团采用承销团余额包销方式承销。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已于2010年5月27日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济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券承销协议书》。
6、审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债券的中介机构均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从事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资质。
7、审查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陈述之情形,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 律师评析
企业债券的发行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对外担保的管理及信息披露机制等进行审核。对于公司而言,发行债券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手段,更是对公司法律关系进行一次总的梳理与规划,通过债券的成功发行使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更加合理、业务操作更加规范,对于公司的合法性运作以及减少财务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律师在整个债券发行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下以几点:
1、主体资格。作为发行人,首先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质要求,主要包括为取得和维持发行人的现行营业范围所需履行的所有审批、许可、核准、登记、备案等法律程序。
在实际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律师需要重点核查以下几个方面:(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设立过程合法合规,历次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变化均依法进行。(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营资质,不存在将被依法终止的情形或潜在危险。
2、规范运作。公司规范运作包括独立性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对外担保的管理及信息披露机制等。公司债券发行人律师需要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几个方面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1)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是否能够依法履行职责。(2)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效地遵守和执行。(3)发行人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4)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5)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是否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3、财务会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发行人需要满足至少以下三个财务指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种税率、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不存在严重依赖。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也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偿债担保。对公司债券发行,有关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性担保的要求,公司可以综合各种因素申请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或第三方担保债券。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如果发行人是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为提高债项评级,一般需要对保证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聘请评级机构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并且如果保证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出具担保函需要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复。其次,如果发行的是资产抵(质)押担保债券,则需要依法对担保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约定对担保财产进行投保。最后,为确保担保的持续有效,需要对重新评估或评级,以及追加担保或加速清偿进行安排。

评析律师:胡友斌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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