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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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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问题的说明

分类:
实习管理
作者:
来源:
2013/11/22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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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结合前段时间面试考核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习、结业证书有效期的说明

1、截至2013年3月1日(“办法”施行之日),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超过一年未申请面试考核的,应当自2013年3月1日起一年内持有效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申请面试考核。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面试考核的,应当重新参加实习。

2、截至2013年3月1日,实习人员所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超过一年有效期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成绩合格并重新取得结业证书的,应当自2013年3月1日起一年内申请面试考核。

3、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当在结业证书有效期内、实习期满一年内提出。实习期满后一年内不申请面试考核的,应当重新参加实习。

二、关于延期考核的说明

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或未完成实习项目的,应延期2-6个月重新考核,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不符合“指引”第十二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任何一项的,应延期2个月再重新考核,同时不符合该两项的,应延期3-4个月再重新考核。

2、不符合“指引”第十二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任何一项的,应延期3个月再重新考核,同时不符合该两项的,应延期5-6个月再重新考核。

3、不符合“指引”第十二条第二、三项两项,同时又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任何一项的,应延期6个月再重新考核。

4、不符合“指引”第十二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任何一项,同时又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任何一项的,每增加一项重新考核期限在3个月基础上延期1个月。

5、同时违反上述多项的,最长延期6个月再重新参加考核。

6、对延期考核的实习人员,返还实习证,并在实习证中注明延期考核期限,延期考核期满后,实习人员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三、关于“指引”第十条第六项实务训练材料内容的说明

“指引”第十条第六项“实务训练材料内容”要求四项业务活动不少于5次的规定,在同一宗业务卷宗中可以同时体现。

四、关于“指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说明

实习人员个人展示应符合“指引”第十二条第一项考核要求,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特长、个人学习经历(大学及以上)、学习专业及学历学位、实习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老师、实习过程等。

五、关于“指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说明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指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1、实习人员以不正当方式影响面试考官,要求给予关照或说情的; 

2、实习人员存在被投诉情形且经查证属实违反律师行业有关规定的;

3、实习人员不遵守面试考核纪律,影响面试秩序的。

六、关于“指引”第十二条第三项实务训练材料(案卷材料)的说明

实习人员提交的业务案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案卷材料应当内容完整,符合《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分民事类、刑事类等准备相关材料,要求材料齐全,必备资料不得缺项。

2、案卷材料中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凭证。

3、案卷材料中应当反映实习人员以实习身份参与办理案件过程。实习人员确实参与了案件办理但未能体现其姓名的,应当能够具体说明案件的基本过程。如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书、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中体现其姓名的,应明确标注实习人员身份。

七、关于“指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说明

假定的情形或假设的案件应符合实习人员法律知识现状,主要包括为:A、特定情形下的自我保护;B、假设案件或纠纷发生后的咨询解答;C、假定案件发生后的办理程序;D、特定情形下律师行业形象的维护。上述4项中,选择考核1-2项。

八、关于考核小组的说明

考核小组应按照“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择序进行考核,非特殊情况不得漏项。考核小组应紧紧围绕考核内容进行询问,不得涉及实习人员个人隐私,不得询问与考核无关的内容。

九、关于回避的说明

考核小组考官在正式考核前,应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应安排申请人进入下一次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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